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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娟 |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性变化

朱娟 知产前沿
2024-08-26

目次

    一、无效宣告的三种审理方式二、口头审理形式的变化三、口头审理方式的变化四、口头审理通知的变化五、指定期限的变化

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匹配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执行和落地。此次《指南》修改的内容涉及专利申请、审查、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以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性变化为切入点,对于修改后《指南》中部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适用进行探讨,并着重从审理方式、口头审理的变化等程序性方面进行相应的解读和分析。


一、无效宣告的三种审理方式

根据修改后的《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中无效程序的审查方式相关规定:

“4.4审查方式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口头审理、书面审理或者口头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方式有三种形式即“口头审理”、“书面审理”及“口头-书面审理”。具体的审理形式是依据案情来确定,并由合议组决定选择何种审理方式。其中,首次明确了审查方式可以为“口头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

实务中大部分的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对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既包含了大量书面审理工作,又有口头审理的程序。书面审理的方式能够让合议组充分理解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和意见,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书面论述机会;口头审理程序的重要性体现在针对争议焦点,给予双方当事人与合议组的“面对面”高效率的沟通,使得各方的观点和理由可以充分且深入的呈现。故,修改后的《指南》中“口头-书面审理”方式结合了“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的优点,程序上更为灵活,更贴近无效宣告程序的实践。


二、口头审理形式的变化

根据修改后的《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中口头审理的相关规定:

“5.口头审理的进行

……

口头审理通常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对于审理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简单案件,经合议组一致同意,也可以由主审员代表合议组出席并主持口头审理。

以上划线部分为修改后《指南》新增部分,主要增加了“可以由主审员代表合议组出席并主持口头审理”的审理形式。此种口头审理形式的适用前提是“简单案件”,即需要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案件。

回顾2023年中国的无效宣告案件数,“数据显示,2023年复审无效部专利复审案件立案量为10.61万件,较2022年同期略有增长;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立案量约8700件,较2022年增长23.2%”[1]。由此可知,复审无效部所承接的无效宣告案件数量巨大,对于“简单案件”的口头审理采用“主审员代表审理” 形式,从而可以提升合议组的工作效率,加速案件的审理流程。

值得说明的是,采用“主审员代表审理”进行口头审理,其本质上依然是“合议审查”的一种特殊情况。即由主审员一人出席口头审理后,向合议组汇报审理实况,经合议后作出审查决定。这与修改后的《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总则》中的“独任审查”是完全不同的程序。“独任审查”的前提也是“简单的案件”,但其审查方式是“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即由一位审查员完成所有审理程序,包括口头审理、审查决定的作出等。


三、口头审理方式的变化

根据修改后的《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中口头审理的方式相关规定:

“2. 口头审理的确定

口头审理包括线下审理、线上审理以及线下与线上审理相结合等方式。”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口头审理方式有多种形式,即“线下审理”、“线上审理”及“线下与线上审理相结合”。具体的审理形式是依据案情来确定,并由合议组决定选择何种审理方式。其中,在互联网协同办公技术的日益成熟前提下,“线上审理”逐渐成为实务工作中口头审理必不可少的一种形式。

“线上审理”具有便捷性、成本低等优点,适用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由于“面对面”的线下审理方式更具有沟通的高效性,适用于复杂案件的口头审理需求。另外,对于复杂案件也可选择“线下与线上审理相结合”的口头审理方式。故,修改后的《指南》对于口头审理方式的规定更为灵活。


四、口头审理通知的变化

根据修改后的《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关于口头审理的相关规定:

“3.口头审理的通知

……,发出口头审理通知的,可以通过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发送,也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以电话、短信方式告知的,保留通知记录。”

此处新增 “口头审理的通知”具体形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两者方式,一种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发送“口审通知”;另一种是更为灵活的通知形式如电话和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前者是目前实务工作中最为普遍的通知方式,后者的通知送达形式是一种补充手段,以适应特殊情形。例如当事人不具备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获取“口审通知”条件时,合议组则可以选择后者的通知方式。通过以上两种通知方式的规定,足以保证当事人可以接收到口头审理通知。


五、指定期限的变化


(1)“意见陈述书”指定答复期限的变化

根据修改后的《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程序的审查方式相关规定:

“4.4.1文件的转送

合议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该指定答复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此处是将 “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修改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的指定答复期限依然是一个月,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实务中口头审理结束后,双方当事人经常是希望提交书面的口审代理词或补充意见陈述,通常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内提交。那么,类似这样的“指定答复期限”并非“一个月”的期限。故,修改后的《指南》对“指定答复期限”限定为“一般为一个月”,而非绝对固定期限。


(2)“口审回执”指定答复期限的变化

根据修改后的《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关于口头审理的相关规定:

“3.口头审理的通知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回执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无效宣告口头审理当庭当事人出席的除外。

此处将“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修改为“在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删除了原来“七日内”的规定,选择了“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更为灵活的期限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指南》增加了“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无效宣告口头审理当庭当事人出席的除外。”据此,笔者建议实务工作中无效代理人应该及时提交“口审回执”,书面告知合议组会准时参加口头审理,以使得合议组对口头审理的参与人员有提前心理预期。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于修改后的《指南》中与无效宣告程序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其中,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方式包括“口头审理”、“书面审理”及“口头-书面审理”;口头审理的形式可采用“主审员代表审理”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方式具有多种形式如“线下审理”、“线上审理”及“线下与线上审理相结合”;口头审理的通知包括电子系统通知和其他通知方式送达当事人;无效宣告中部分事项所对应的“指定期限”有相应的调整和变化。


注释


【1】《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激扬实干精神,谱写奋进新篇》, 2024-02-02,“赋青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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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娟隆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zhujuan@lungtinlaw.com+ (86)-21-6085 0566


作者:朱娟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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